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5嘉和苑业主公约根据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嘉和苑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嘉和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安全文明、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和谐的小区,制订本公约。第一章业主的权利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三、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四、有权就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有利于提高小区整体素质和实事求是地维护业主利益的书面意见、建议。五、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会议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六、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七、有权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九、根据政府部门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业行政部门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及未取得业主大会代表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十、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广场、空地停车的净收益,占用广场、大堂、电梯、空地等搞广告宣传和经营促销活动的净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开支。十一、广大业主有知情权,如有重大事情业委会要及时发出通知或通告告知业主。十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章业主的义务一、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二、业主必须按规定依时缴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并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公共水电分摊费按附注说明的办法交费。1、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2、业主应当按时交纳家庭水电费。3、业主应当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住宅4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建设单位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行交纳;未交纳的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监控资金中控制,督促建设单位缴交。4、(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基金,直接存入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物业总投资按住宅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7000元/平方米为基价),由建设单位交纳(另有法例法规约定的除外)。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5(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物业总投资按住宅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7000元/平方米为基价),由业主每月按0.5元/平方米直接存入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续存满额为止。(3)嘉和苑小区公共部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按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的50%作为小区公共部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资金专用款项。5、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不适用上述第3、4项的规定。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另外按照本公约第四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三、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