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
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2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
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