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陈荣鑫2008-1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及有关细节问题的处理讲课提纲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原则;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条文解读;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点关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1、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过程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原则1、一致性原则;2、协调性原则;(1)经济发展与社会就业的关系;(2)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3)企业职工维权长远目标与现实目标的关系。3、可操作性原则;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条文解读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解读:1、关于部门;2、关于工会的职责;3、关于推进劳动关系和谐采取的措施。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读: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等组织”关于在第一章总则中没有交代的一个问题,立法机关的有关基本观点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全部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解读:1、此条解决的主要问题;(用工主体问题)2、怎么认定合法的用工单位?怎么理解委托?3、在操作中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解读:这三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补订的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的后果进行了细化不签订的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操作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个月以内劳动者不愿意签订1、书面通知劳动者;2、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支付工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劳动者不愿意签订1、支付双薪;2、补订;3、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年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双薪对第5、6、7条要掌握的几个问题1、怎么确定补订?(实际问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补订?)2、对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