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绿地投资与并购投资
1、绿地投资
又称创建投资,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法律合法设置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资所有的企业
此类投资会直接导致东道国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增长
绿地投资有两种形式: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
比如在重庆,家乐福、沃尔玛等属于绿地投资所建立的独资企业,长安福特、长安铃木等,就属于绿地投资所建立的合资公司
绿地投资需要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外商拥有先进技术或品牌等垄断性资源
采取绿地投资策略可以使跨国公司最大限度地保持垄断优势,并充分占领目标市场;二是东道国经济欠发达,行业发展程度不高
比如上面说的美国福特、日本铃木,之所以愿意与重庆长安集团合作,就是因为中国、重庆在汽车制造和品牌方面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对于投资国而言,绿地投资具有三大优点——第一是有利于选择符合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目标的生产规模和投资区位
比如我国的海尔集团,它之所以选择在美国的南卡罗来纳州的汉姆顿建立生产基地,是因为那里众多的地理位置优势
汉姆顿生产基地是海尔独资企业、属于海尔在美国的绿地投资,其电冰箱厂设计能力为年产20万台,以后逐渐扩大到年产40万至5O万台;第二是投资者在比较容易把握住风险,例如在利润分配上、在营销策略上,母公司都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经营主动权;第三是绿地投资企业不容易受东道国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
有时获得超国民待遇
因为跨国公司来新建企业,可以为东道国当地带来很多就业机会、增加税收
比如,到目前为止,中国海尔集团在南卡罗莱纳州的总投资额达到1
26亿美元,创建了1250个工作岗位
这样,东道国都会在某些方面网开一面,就象我国各地以前经常采取针对外资企业的“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有的还违法给予外商以特别保护
(慢)特别说明一下,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只有在经济不发达、又急需发展资金、法制不健全、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才会盲目给予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