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处分规定医院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院纪院规,维护医院正常的教学、医疗和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违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以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为目的,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职工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1第六条职工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职工处分的期限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职工2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第1页共9页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二条主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