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必需品,水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因此,应当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无论实体上的制度还是程序上的制度,都必须科学可行并得到切实的遵守,这样社会才会秩序井然,水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
然而,我国现行水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失,因此,完善我国水权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现行水权制度
一、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已成为世界第一用水大国,水资源短缺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克服用水危机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水法》规定的节约用水制度对缓解我国水资源匮乏的局面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导向性的软约束,对水资源的培植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趋利性”是其本质,缺乏强有力的软约束制度很难要求他们为社会去牺牲个人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利用“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合理高效配置水资源的有效途径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持否定态度;但现实中却在悄悄进行,所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势在必行
(一)科学界定我国《水法》中水资源的概念《水法》对水资源概念没有作科学的定义,只是对水资源的存在范围作了规定
《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此规定不是对水资源概念的作科学定义,它没有反映水资源的本质特征—存于自然载体无人类劳动介入的纯天然性
仅以水资源存在的大致范围来界定水资源的概念显然是不科学的和不周延的,因为存于地表的除了自然资源水外,还有产品水(包括人造水)
尽管产品水来源于自然资源水,在物理性质上与之毫无区别,但由于它包含人类劳动,已不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而是劳动产品
如果以现行《水法》关于水资源的概念去界定现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