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61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六章离婚登记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信息建设第十章结婚登记颁证服务第十一章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第十二章监督第十三章附则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民政部文件和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民政部门,可以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3/61经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地级以上市的居民的婚姻登记、补领婚姻证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或撤销,由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