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⒈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2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7⒊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11⒋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填表说明⋯⋯⋯⋯⋯⋯⋯⋯⋯⋯⋯13⒌标志牌样式及说明⋯⋯⋯⋯⋯⋯⋯⋯⋯⋯⋯⋯⋯⋯⋯⋯⋯18⒍危险废物标识标志⋯⋯⋯⋯⋯⋯⋯⋯⋯⋯⋯⋯⋯⋯⋯⋯⋯22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我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