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112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12
1一般规定12
1本章适用于设置隔震层以隔离水平地震动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设置消能部件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
1条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
注:1本章隔震设计指在房屋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等部件组成具有整体复位功能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2消能减震设计指在房屋结构中设置消能器,通过消能器的相对变形和相对速度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减震要求
【说明】2001版隔震层位置仅限于基础与上部结构之间,本次修订,隔震设计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考虑国内外已有隔震建筑的隔震层不仅是设置在基础上,而且设置在一层柱顶等下部结构或多塔楼的底盘上
2建筑结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确定设计方案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
1条的规定外,尚应与采用抗震设计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说明】本条2001版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考虑到随着技术的发展,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方案分析不需要特别的论证,本次修订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只保留其与3
1条关于抗震设计的规定不同的特点——与抗震设计方案进行对比,这是确定隔震设计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减震设计的阻尼比所需要的,也能显示出隔震和减震设计比抗震设计在提高结构抗震能力上的优势
3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结构高宽比宜小于4且变形特征接近剪切变形,其最大高度应满足本规范非隔震结构要求;高宽比大于4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详细分析,必要时通过试验确定
2建筑场地宜为I、11、III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