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标准(试行)》及首批标准化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项目学校的通知甘教厅〔2010〕70号各市(州)、县(区)教育局,厅属中小学: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实施好我省“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基地建设与咨询”项目,决定在全省首批建设和改善30个心理咨询(辅导)室(附件三),为全省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示范引领作用
目前,全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为了鼓励和规范各地区、各学校共同建设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并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现将《中小学心理咨询室(辅导)建设标准(试行)》(附件一)下发你们,并提出全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原则意见,请各地、各学校遵照执行
一、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原则中小学校心理咨询(辅导)室的建设必须以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科学,着眼教育,立足学校,服务学生,按照“积极推进、示范引导、分层实施、循序渐进、分类指导、各具特色”的原则(附件二)建设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
二、心理咨询(辅导)室等级与称谓全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分设三个等级:A级、B级和C级,并统一称谓规定:小学为“心理辅导室”,初中为“心理辅导(咨询)室”、高中为“心理咨询室”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参与心理咨询(辅导)室达标活动,凡自评达到A级标准的学校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委托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对各地达到A级标准的心理咨询(辅导)室的学校,作为全省示范性建设项目学校,由省教育厅挂牌
凡自评达到B级标准的学校可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和挂牌并给予相应的经费和设备支持,省上提供专家技术支持
凡自评达到C级标准的学校可向县(区)教育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