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金融企业信用救助经验及启示摘要
我国金融企业信用救助以央行为主导,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流动性注入,但对实施后续监管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梳理美欧日问题金融企业信用救助的基本情况,信用救助的主要措施,以及救助后的监管措施,为我国信用救助监管提供经验借鉴,提出了强化监测体系、履行监督职责、介入公司治理、强化担保品管理等建议,以期实现危机救助收益最大化,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关键词:问题金融企业;信用救助,央行监管,国际经验一、问题金融企业的国际信用救助概况(一)问题金融企业的界定
采用的是世界上成熟的camels评级体系(如表1),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定量打分和定性打分,经加权汇总后形成a、b、c、d、e等5个级别,若机构被评为d、e两级,或评级结果比前两期低2级,则被列为高风险机构[1]
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使用的是arrow风险评估体系(如表1),是目前欧洲银行业监管最新成果
fsa首先根据影响力确定受评估的机构,然后依据2类9组45项风险指标和6类法令风险(rto),包括金融失败、错误处理和管理不善、欺诈事件、市场欺诈行为、洗钱、消费者理解偏差的风险等,将监管对象分为6个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
主要依据资本充足率来区分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早期健全法》,将自有资本比率8%以上的机构划分为“健全”,将自有资本比率4%~8%的机构划分为“资本不足”,将自有资本比率2%~4%的机构划分为“资本明显不足”,将自有资本比率0%~2%的机构划分为“资本极为不足”
根据不同的资本充足率,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信用救助原则美国和欧洲的救助,其核心和目的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