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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条例VIP免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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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条例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做好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十五”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条例一、学籍的取得1.学历培训的学籍(1)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华东师大、上海师大或其他高校和本院联办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经学员所在学校推荐,填写报名单,经主办学校资格审核,参加入学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即成为该进修班学员,并取得学籍。(2)三结合学历班凡本区在职中小幼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推荐,填写报名单,由区教育处核准后报市教委人事处,经批准即为该学历培训班学员,并取得学籍。(3)成人教育学历班参加成人高考,成绩合格,成为高校在本院设立的专科或本科教学点的学员,既获得学籍。2.非学历培训的学籍(1)新任教师培训按规定应参加新教师培训的应届毕业生,在本院报名注册后,即取得学籍。(2)专任教师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在本院报名注册或经本院核准注册后,即取得学籍。(3)骨干教师培训经区社会发展局审定批准的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报名注册后,即取得学籍。二、学籍的管理1.本院在册学员,以教学班为单位,每班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名册》。2.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成人教育学历班学员和其他高级研修班学员,除填写本院的学员登记表外,还应填写主办院校的学员登记表。3.三结合学历培训班学员,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学籍卡。三、学籍的放弃学员取得学籍后,无故退学或无故不上学者,作自动放弃学籍论处。凡自动放弃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三结合学历培训班学籍者,自学籍取得日起三年内本院和基层学校不安排参加相应班的培训。四、学籍的取消1.学员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学籍一至二年。2.学员所在班的课程全部结束并毕业或结业后,该班学员的学籍自动取消。五、休学、复学、转学因故须休学或复学的学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学校同意,并提供有关证明,由本院主管部门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方能休学或复学。学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转学。转学申请手续和批准程序同休学。六、毕业或结业学员学完计划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即可毕业或结业。在填写有关表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单科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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