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残疾关怀保险金三、生存保险金四、生命末期保险金五、敬老保险金六、满期保险金《红利给付方式》一、现金给付;二、抵交保险费;三、累积生息。《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红利给付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合同的撤销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八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十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一条如实告知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四条失踪处理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七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九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变更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三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批注第二十六条释义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释一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释二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交费期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投保年龄上限55周岁50周岁50周岁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释三,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内给付。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