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5/3/10浏览()【大中小】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2014年1月15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