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用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甲方:(期货公司)乙方:(境外经纪机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交易委托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一)甲方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二)甲方具备符合要求及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经纪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境外经纪机构的条件;(二)乙方满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准入条件;(三)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变更代理人通知书或补充协议等文件的人(以下简称“代表人”)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乙方真实、有效的授权书授权;(四)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办理备案所需的2/29证明文件;(五)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六)乙方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处罚时,将立即向甲方报告;(七)乙方并非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或者期货交易所宣布的不受市场欢迎的人;(八)乙方不具有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其他情形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与承诺给自己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否则,甲方有权限制或关闭乙方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