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务筹划在企业中的具体实践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由于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按照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全额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般来说,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x规定的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了多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有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上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等
1对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2
1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安置比例≥25%且安置人数≥10人)的单位,收入达到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2城镇上地使用税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单位,由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上地使用税
由于笔者所在的集团各企业安置的比例未达标,本次未涉及,所以在此对以上两条优惠政策不展开细述
3企业所得税(1)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