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申报)一、事项名称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申报二、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残疾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第2号令)三、申报数量及方式无申报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条件(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五、申报材料1、区民政部门评残请示1份;2、《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给区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4、本人申请;5、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6、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7、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4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8、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9、受伤时身份证明:10、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因公受伤的认定证明:11、其它相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评(调)残申请表》、《证明人证明材料》,可在区民政局领取
七、申报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单位出具意见3.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