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基本理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民法调整的范围: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指导性;(2)约束性;(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2)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3)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1)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示: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1)人身权关系,是指以人格权、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