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1宪法性规范。我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2根据宪法的精神,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了国家单行法律规范。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3部门性、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有权制定法规规章的部门依其职权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灵活多变的法规规章。如涉及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涉及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有《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各地鼓励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等,涉及投资区域的法规与政策有《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⒉海外投资法。我国的海外投资法更多地表现为对国有资产海外投资的管理和规范。如《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⒊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迄今为止,我国已同74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并于1988年和1993年先后正式批准参加了《汉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在外资待遇、国有化补偿、特许协议效力、投浅析我国国际投资法之现状和未来耿国轩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110034入世使我国国际投资日益成为全球化经济发展的焦点,一个越来越大的投资输出入网把中国更深、更广地推入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去,正因如此,为了能使我国在这场经济全球化热潮中站稳、站好,我国的国际投资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虽然我国的国际投资法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制定,并且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辅以大量的各种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通知、意见等的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法体系和旨在管理、鼓励、保护我国国有大型企业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法体系,但总的来说,我国国际投资法确有不尽完善之处。一、我国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大量吸收外资,我国不断加强对外资的法律保护。在参照国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我国国际投资法体系,其组成部分具体如下:⒈外国投资法。从我国外资立法的纵向结构来看,我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资争端解决等方面,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投资条约以及有关的外资立法,都对发达国家作了不同程度的妥协。二、我国国际投资法存在的问题⒈外国投资法(1从我国外资立法的表现形式看,我国没有制定完整、系统、统一的利用外资的法典。我国目前的外国投资法所表现出来的缺陷,归根结底在于没有一部处于外资领域的基本法地位的法律,统领其他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给外国投资立法一个统一的定位,使其他所有的投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一个统一的约束。(2从立法模式分析,我国采用国内经济立法与外商投资立法并存的“复合双轨制”立法模式。这也就出现了对同一类调整对象,仅仅因其主体国籍不同而有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情况。从而使得我国的外资法规数量众多,结构繁杂,层次不一。(3在我国的外资立法体系中,外商投资企业法(笔者注:即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总称居于核心地位。综合来看,我国现行外国投资立法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框架本身缺乏系统性,三部基本法之间内容相互重复,规定不统一,相互关系难以理顺;其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其它法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