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实务第一章海关概述一.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缉私。1、监管(海关监管)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1)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2)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后者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3)监管是国家其他进出口行政管理的再管理。2,征税关税的征收主体国家。征收对象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纳税义务人,进出货物的收发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2、缉私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海关法》第五条)2007年7月26日,我国又进一步建立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1)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方针政策的措施;(2)协调解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走私治理工作。4、统计(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的原则:(1)凡实际进出关境并引起我国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应当列入海关统计。(2)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3)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海关统计的作用:(1)使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为国家制定和调整外贸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提供依据。(政策依据)(2)国家政策调整后,海关可以及时分析反映进出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调整,能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信息反馈)(3)监测预警和信息服务作用(预警、服务)。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我国对海关立法确立了三级立法体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在结构上形成了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1、《海关法》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2、行政法规《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规章: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依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海关总署公告或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如《报关员计分考核管理办法》。三.海关的权力(重点把握)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注:本部分内容仅限定在海关行政权力的范围,不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对走私犯罪案件行使四项刑事侦查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同其他行政权力一样,海关权力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无偿性的共同特征。但海关的权力又具有独特之处。四.海关权力的特点,1、特定性(1)行使主体特定:只有海关具备对进出关境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2)适用范围特定:海关权力仅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体现了对海关权力的限制)。2、独立性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自身组织系统独立——《海关法》第三条)(1)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2)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向海关总署负责。对公权力的限制原则:“法无授权不得为”3,效力先行性:海关行政行为一旦作出,既推定其合法,作为管理相对人应无条件执行(先执行后申辩)4、行政优益性:表现为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1)行政优先权——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海关法》第12条)(2)行政受益权——海关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