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备案及相应证件的配发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3.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
(二)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原则上应当场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