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一、医学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临床医学研究和活动参与者的尊严、权益、安全和福利为宗旨,对临床医学研究和活动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的评审,并对已经得到同意并且正在进行的上述活动进行追踪。二、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遵守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等的指导,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三、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直接任命,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总委员人数为单数。委员会其组成应包括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非医学专业、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专业人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四、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其成员与所审项目有利益上的冲突的应该回避。五、伦理委员会对医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涉人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新药临床试验、动物实验研究等涉及伦理问题进行审核。六、医学伦理委员会审议的内容:1、新技术、新项目及涉人的临床项目(1)项目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有关规定及《赫尔辛基宣言》等原则。(2)项目实施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历和经验,是否有充分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项目,人员配备和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以保证受试者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接受临床研究。(3)项目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原则。试验设计要严密科学,试验计划内应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突然事件/不良后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对策;人体试验必须以动物实验为基础经证明确对动物的机体无毒、无害时,才能推向人体实验阶段;对于不治之症或垂危病人,在没有有效疗法的情况下,为挽救病人生命,在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可考虑用未经动物实验的新药、新技术进行试验性治疗,但须采取更加慎重和科学的态度。受试对象的选择要公平合理(须明确受试者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对受试对象进行分组时须满足随机化原则。(4)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试验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试验全过程,自始至终要充分考虑受试者获得的治疗利益应大于承受的风险。(5)知情同意原则。即研究者要向受试者提供关于人体试验的真实、足够、完整信息,使受试者充分正确了解试验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理性判断,自主地表达同意或拒绝参加人体实验的意愿。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本研究研究目的和方法;2)受试者参与研究时间;3)合理地预期研究最终将会给受试者和其他人带来哪些收益;4)参加研究会给受试者带来哪些可预见的风险和不适;5)对受试者可能给予的各种有益的治疗方法及每种方法可能的受益和风险;6)对能否识别出受试者资料的保密程度;7)研究者为受试者提供医疗服务责任的大小;8)对因研究而导致的某些伤害所提供的免费治疗;9)对因研究而导致的残疾或死亡,是否为受试者本人、受试者家庭或其亲属提供赔偿;10)受试者有权自由拒绝参加研究,可在试验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退出试验绝对不会受到任何歧视和报复,也不会影响其与研究者的关系及今后的诊治活动;(11)视具体情况向受试者告知的情况,如选择他作为受试者的特殊理由、研究设计的某些特征(如双盲法、对照组、随机抽样)等。知情同意书中禁止出现使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的语言,亦不允许含有为申办者或研究者过失开脱责任的语言。(6)在办理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完整易懂,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此外,受试者阅读知情同意书后,可向研究者提出任何与试验有关的问题,研究者有义务作出详尽的解答。(7)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8)是否有具备资格或者经培训后的研究人员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9)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10)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2、动物实验研究项目(1)动物保护原则。各类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