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县级藏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藏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藏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藏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藏医医院提供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藏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藏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地域特色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100平方米/床核定(不含制剂室);县级藏医医院的床位建设规模,应结合该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藏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藏医医院所在县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藏医床位数宜按0
5张床来配置
第五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5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2500元/m2以内
第六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
三、建筑要求第七条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整体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突出藏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
0m,病房3
2m,特色诊疗室等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一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