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县级藏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规划建设的县级藏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第二条完善、提升藏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藏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藏医医院提供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藏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藏医特色。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地域特色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100平方米/床核定(不含制剂室);县级藏医医院的床位建设规模,应结合该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藏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藏医医院所在县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藏医床位数宜按0.35~0.5张床来配置。第五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5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2500元/m2以内。第六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三、建筑要求第七条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整体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突出藏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第八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第九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十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特色诊疗室等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第^一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第十二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藏医特色疗法室及药浴室墙面可米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特色疗法及药浴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三、特色治疗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医院(藏药)制剂室用材料应符合GPP相关要求;藏药浴室防水及排水管等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五、药房(库)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第十三条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第十四条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第十五条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第十六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议项目单位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县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八条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交叉感染。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住院、藏医特色诊疗室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四、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有防潮、防霉设施措施,有防风害侵袭措施。五、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