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开窗激,老婆跳楼亡2002年2月22日晚8时许,浙江乐清市乐成镇一租住某小区5楼的妇女张某与丈夫李某因琐事吵架,张某称死了算了,李某打开卧室的窗户说:“要死,从这里跳下去。”张某一气之下从打开的窗户跳下,摔成重伤,李某急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因涉嫌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次日被公安机关拘留。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张某的死亡好象是她自己造成的,跟李某没有关系。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将李某拘留呢?这里涉及到危害行为的形式。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客观表现多种多样,但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消极行为。不作为在客观方面需要具备3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李某打开窗户说“要死,从这里跳下去。”时,他就负有阻止其妻跳楼自杀的义务,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也能够阻止张某的跳楼,但他没有履行这一特定义务,结果导致张某的死亡这样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不作为形式。公安机关对他以涉嫌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予以拘留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