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乡村、城市、城乡结合部道路上进行客运业务的营运车辆,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旅游车、班车等。第三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车辆驾驶员、车辆状态、乘客出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第四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应注重综合治理,通过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管理体系、提高驾驶员专业素质、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等手段,全面提高客运车辆的安全水平。第五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排查整治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客运车辆安全问题。第六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和个体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营运车辆的安全要求第七条营运车辆应经过国家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检验合格,取得营运许可证后方可上路运营。第2页共4页第八条营运车辆应装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灭火器、车载急救箱等。第九条营运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安全。第十条营运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结构或改装车辆,不得擅自加装、拆除或改动车辆的安全设施。第十一条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第十二条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车辆载客额度进行营运,不得超员载客。第十三条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不得擅自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第三章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提升,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第十五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十六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在身体具备驾驶能力的前提下才能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第十七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的使用和维修保养知识,及时发现并解决车辆的故障问题。第3页共4页第十八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营运时间和路线规定从事驾驶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营运线路或超时驾驶。第十九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乘客出行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乘客应按照车辆的规定选择乘坐位置,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座位或拒绝其他乘客上车。第二十一条乘客应遵守交通秩序,不得随意途中下车,不得乘坐超过驾驶员载客额度的客运车辆。第二十二条乘客应正确使用车辆上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等,保护自己的安全。第二十三条乘客应爱护车辆内部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污染车辆。第二十四条乘客应遵守驾驶员的指挥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干扰驾驶员的驾驶工作。第二十五条乘客应主动配合营运车辆驾驶员和客运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明和信息。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六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第4页共4页第二十七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指标,对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给予奖励,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车辆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和车辆,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暂停营运、罚款等。第二十九条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客运车辆,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暂停营运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六章其他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成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执行标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总结本规定从营运车辆的安全要求、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乘客出行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等多个方面,对2024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加强安全设施的配置、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规范乘客的出行行为、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等措施,将全面提升客运车辆的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