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是有发生,那么,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1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XX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某集团第三建安公司经理,住某市某区莲宝路10号院10号-1908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六圩行政村杨村自然村22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X年1月17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xxxx)海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第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性错误,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涉法行为;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周某某诉称:被告付某某于xxxx年6月26日以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周某某处借款450000元,约定xxxx年7月20日前归还借款
借款当日被告付某某给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XXXX年8月份经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归还了20xx0元借款,剩余43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偿还借款43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事实不符
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借条的内容并不是被上诉人周某某所写,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书,上诉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