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海洋大国,我国自然也面临着更多船舶油污损害所带来的威胁
对此,除了加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外,对船舶油污损害进行赔偿也是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及海洋环境的重要方法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无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
本文首先对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制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外国立法——美国《1990年油污染法》和加拿大《航运法修正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通过介绍了解了国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强制保险制度及基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分析得出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及趋势
笔者以此为参照,分析了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现状和油污损害严重与油污损害赔偿较低的现状及其背后成因
指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不健全是造成目前船舶油污状况及损害赔偿状况的主要原因,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结合我国司法界、理论界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一些问题存在的分歧,并以国外相关规定为参照,笔者指出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亟需完善的部分,有以下几方面: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此部分中笔者分析国外相关规定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分别从该制度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油类、适用的地理范围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考虑到油污损害的特殊性及严重性,笔者将船舶限定于包括除军舰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以外的各类水上运输工具以及用作或可以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人造设备
而对于油类,考虑到非持久性油类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也不容忽视,故建议应同时包括持久性油类与非持久性油类,并对其予以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