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层级效力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二、行政立法的监督(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备案与审查是加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的备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2)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审查。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为了便于加强备案的审查工作,立法法对报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作了专门规定:(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改变与撤销行政法规与规章不一定都是正确与适当的,因此对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就应当予以改变与撤销。1.行政法规与规章改变与撤销的原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与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该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一是超越职权的;二是下位法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的;三是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是规章的规定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2.有权对行政法规、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的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分别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3)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3、此外,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的规章有权不予适用,如果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将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这可以视为对行政立法的另一种监督形式。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1.成立——在法律上存在主体:行政主体条件内容:行政权程序:送达2.效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确定力:不可更改力复议机关撤销或改变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变(行处罚显示公正)公定力拘束力:行政机关、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执行力:(行政机关自己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停止执行原则有效:合法+合理3.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