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层级效力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
备案与审查是加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重要环节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章的备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2)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审查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审查
为了便于加强备案的审查工作,立法法对报备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作了专门规定:(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法规、规章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