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临时闲置土地、建筑施工工地、城市公共区域、居住区及单位庭院、城市道路与河道两侧、沿海防护区、破损及裸露山体等裸露土地的绿化。城市道路红线外侧绿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河道堤岸及规划蓝线内裸露土地的绿化,也应遵照本《导则》实施。2编制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100号)《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104号令)《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关于印发<全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字〔2013〕59号)3术语和定义3.1城市裸露土地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植被覆盖或硬化处理、影响城市景观效果、易起尘露土的土地。3.2扬尘3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3.3临时闲置土地指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和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违章建筑拆除等产生的空闲地块,以及短期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3.4施工工地裸露土地指建设项目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以及施工工地的土堆。3.5城区裸露山体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开采或建设等原因造成山体破损形成的裸露部分。3.6城市公共区域裸露土地指城市的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中,以及停车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宾馆酒店、文体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周边的裸露土地。3.7单位庭院、居住区裸露土地4指单位庭院及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包括空闲裸露地块、林下裸露土地,以及各种因素致使原有绿地内形成的裸露土地等。3.8城区河道裸露土地指现有城区河道内滩及外滩的裸露地,包括河道的浅水水域、沙洲、滩地、堤岸等,以及堤岸外侧因生态景观、绿化等需要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内的裸露土地。3.9地被植物指株型低矮,株丛密集,枝叶茂盛,能严密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并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3.10宿根花卉指植株地下部分能够宿存于土壤中越冬,翌年春天又可萌发生长、开花结籽的花卉。均为多年生草本植物,耐寒性强,冬季在露地安全越冬。依据冬季地上茎叶枯萎与否,分为落叶与常绿两类。3.11一、二年生花卉指在一周年之内完成从播种到新种子成熟的生命周期的花卉。春季播种,夏秋开花,秋季果实成熟后枯死的花卉称为一年5生花卉;秋季播种,翌年春季或夏初开花,夏季果实成熟后枯死的花卉称为二年生花卉。4规划设计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规划总原则:为实现绿色青岛、生态青岛和美丽青岛为目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空气质量。4.1城市公共部位裸露土地绿化4.1.1空闲地块根据用地性质及周边环境风格进行规划设计,使绿化与周边景观融合。面积较大、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块,可以建成使用功能和景观效果兼具的游园绿地。4.1.2裸露树穴道路及广场上的树穴:根据环境条件选择加盖透气盖板、塑料格栅,或者满种地被。加盖盖板、格栅者,应与树穴沿石相平或略低;栽种地被者,土壤应低于树穴沿石约5cm。绿地中的树穴:树穴大小深浅应根据树木体量设置,处理成地下穴形式。树穴可采用有机物或无机物材料进行覆盖,或在树穴范围进行保护性养护,培育自然植被,保留诸如蒲公英、紫花6地丁、地黄、苦菜、蛇莓、伏地菜、酢浆草等株型低矮、具有莲座型叶丛或匍匐茎蔓的野生宿根草本类,对树穴的裸露地面实现有效覆盖。4.1.3林下裸露土地距离路边5-10m范围内的林下裸露土地,可种植观赏价值高、绿色期长的耐阴地被,内里部分撒播适应性强、耐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