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到我省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加强对省外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更好地为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提高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在黔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含顾问项目)的中国企业
第三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服务水平和质量,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省外企业在黔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在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省外企业办理资质核验初始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㈠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一式三份;㈡附件材料一份,包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