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可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对象的理论探析钟伟苗侵犯财产罪所指财物是个宽泛的概念,应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赋予其新的涵义
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应包括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违章建筑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侵害的对象有刑法和物权法依据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通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有时体现在法律上的问题也会变得异常复杂
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问题就颇有争论
本文作一探析
一、关于财物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虽然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的总和,因此,财产范围要大于财物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上述刑法所称公私财产其实仍作公私财物解,刑法本身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
而且,刑法典对公私财物并没有作概念上的阐述,而只是作了列举性规定
因此,对公私财物概念的理解无法从刑法典本身找到全面正确的答案,有必要结合物权法理论加以阐述和理解
首先,从刑法规定看,对公私财物进行划分并无必要,其列举也并不全面
因为,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因而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