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完善路径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制度占有重要的位置
这不仅表现在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得到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而且表现在共和国几十年乃至更早一些的根据地红色政权的司法实践中,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的主导性运作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严峻的考验,改革完善这项制度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笔者想就改革完善调解制度的方法和措施作一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调解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古代中国,自然经济把人们死死地固定在土地上,限制了人口的流动和财产的交换,契约关系鲜有发生,个人的权利意识淡薄,整个社会在宗法制度的统治下分割成一个个相对孤立的熟人世界
在这样的环境下,互敬互助,和睦相处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坚持道德教化、反对事断于法的儒家思想因孕而生,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领域占据统治地位
儒家强调个人义务,蔑视个人权利;主张秩序和谐、和睦无争,反对争利失义、破坏安定
如此,为争利而失去身份上感情的维权行为往往被视为喻于利的“小人”,“无诉”成为人们的价值取向
但是,无诉虽可作为理想去追求,但没有纠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
有了纠纷就要有一定的方法去解决,这样就必然产生解决纠纷的正式或非正式机制和措施
一方面,矛盾要化解,社会要稳定,纠纷就务必及时地解决;另一方面,并没有一种界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和一套适用法律定分止争的程序,这时调处就成了别无的选择
改革开放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契约关系发展迅速,身份关系相对萎缩,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越1来越广,各种各样的纠纷也相应增多,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人们厌诉意识的主观支持发生变化,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虽然不同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对秩序的单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