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促进现金合理使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人民币现金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人民银行)是ⅩⅩ内现金业务的主管部门,依据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银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履行现金收付业务监督义务,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测分析,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银行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1—第六条银行在办理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特定业务中,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资金支付的,应当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
对于法人、其他组织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等项目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现金收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注册验资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银行应撤销其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银行应当加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