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关键词:民事损害赔偿/征收损失补偿/生活权补偿/违章建筑补偿内容提要: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是相通的两个概念和制度,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
基于该原则,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
传统的征收补偿是“对物主义”的,只赔偿因征收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征收补偿法理的现代发展趋势表明,征收补偿应是“对人主义”的,应将生活权补偿、违章建筑补偿等有条件地纳入到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的关系辨析单就语义而言,在汉语中,“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并无区别
根据《辞海》的解释,“损”有“丧失”、“伤害”之义,[1]因而“损害”与“损失”二词语义相通
另根据《辞源》的解释,“赔”有“偿补”之义,[2]因而“赔偿”与“补偿”本质上亦为同义
在英语中,用“compensationfordamage”一语指称汉语中的“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
英语中并未区分“损害”与“损失”,也未区分“赔偿”与“补偿”
如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damage”,在名词意义上,是指“损害;伤害;破坏;损失”,即“因过失(negligence)、故意(design)或意外事故(accident)而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所形成的损失或伤害”;“compensation”,是指“补偿;赔偿”,即“指对他人的损失给予价值相当的货币,或其他等价物,以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回复其原有状况”
[3]在汉译本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虽然“damage”词条被译为“损害”,但其含义却被译为:“一个人所遭受的被认为可提起法律诉讼的损失或伤害
”[4]可见,在词义上,“损害”被界定为一种“损失”或“伤害”,“损失”是可以用来解释“损害”的,二者不存在语义区别
英文版《布莱克法律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