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涉及到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结构,是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行政法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基于他们各自的理解,无论内涵或外延上都很不一致,定义方式也多种多样:1.根据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国内公法。其行政法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行政行为)法和行政争讼法。2.根据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少学者从功能出发,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故特别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3.根据调整对象。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4.根据形式。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我们认为,对行政法下定义,应符合两个要求。第一,行政法定义应能反映行政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第二,行政法定义应能反映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行政法的概念涉及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第一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一、行政关系的含义行政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主体的确定性。从主体看,行政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或至少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授权的组织。2.内容的行政性。从内容看,行政关系与国家行政权直接相关,它是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关系,其中行政主体一方处于主导地位。具体表现在:(1)意思表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往往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2)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较大的权力(如行政优益权、行政强制执行权)。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不可处分性。在许多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从一个侧面看是权利,而从另一个侧面看则是义务(如征税、受教育等),这同时意味着,当事人对行政关系中的许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处分。5.行政处理程序的前置性。即行政关系双方产生争议需要解决时,一般可先通过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关系的类型行政关系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两大基本类型。内部行政关系包括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横向的公务协助关系。前者是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包括双重领导关系和垂直领导关系;后者则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平行的横向关系和不平行的横向关系。外部行政关系也即行政管辖关系。所谓行政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具体包括公务管辖、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三种。三、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简称行政法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所产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它与行政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它以行政关系为基础。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另一方面,两者有范围上的不同。但是行政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在未受法律调整时,意味着它不受法律保护,而行政关系本身即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强制性。第二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简称行政法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规范。其内容通常包括:1.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法律地位的规范,如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2.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的规范。3.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规范。行政法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广泛性。2.专业性。3.易变性。二、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律渊源(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内容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律渊源。确切地说,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说它是由何种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由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的法典,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个层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