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涉及到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结构,是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对于行政法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基于他们各自的理解,无论内涵或外延上都很不一致,定义方式也多种多样:1.根据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国内公法
其行政法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行政行为)法和行政争讼法
2.根据功能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少学者从功能出发,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
故特别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3.根据调整对象
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4.根据形式
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我们认为,对行政法下定义,应符合两个要求
第一,行政法定义应能反映行政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第二,行政法定义应能反映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行政法的概念涉及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第一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一、行政关系的含义行政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是:1.主体的确定性
从主体看,行政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或至少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授权的组织
2.内容的行政性
从内容看,行政关系与国家行政权直接相关,它是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关系,其中行政主体一方处于主导地位
具体表现在:(1)意思表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往往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2)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较大的权力(如行政优益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不可处分性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从一个侧面看是权利,而从另一个侧面看则是义务(如征税、受教育等),这同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