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和问题研究贺国强同志在6月9日召开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于纪检监察系统的基础地位,其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基层政权的稳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的日益进步,改革发展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对县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需要我们认真找准当前县乡纪检监察工作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一、当前县乡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当前,县乡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发展趋势来看,将面临着任务更加繁重,领域不断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的变化。这就迫切要求县乡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县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领导体制不完善。《党章》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这实际上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履行监督职能,其中的党委委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内,但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县级纪委书记只是县委常委,这就使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领导为辅。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组织第1页共3页及其成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其违法违纪问题的核实很难,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监督,存在同级不能监督、上级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在查处下级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决定权往往掌握在同级党委、政府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时,为了顾全大局,往往只有遵从同级党政领导的意见,结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和威慑力大大削弱,一些违法违纪者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影响了党纪、政纪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赋予纪委的监督职责履行很难到位。(二)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致使监督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一是“纪委组织协调”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必然涉及一些领导干部或者部门的利益。纪委去纠正其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工作难度很大。特别是抓源头治本工作,本应是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之内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检查其行政行为,但由于党委、政府的领导认识不够,凡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某项工作的处理”都把工作推给纪委和监察局。纪委监察局的“杂务事”明显的过多,主业不够突出。造成纪委对所有工作都“全权”负责,充当“牵头单位”角色,哪里阻力大,哪里问题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严重削弱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有效性,造成职能错位。二是“部门各负其责”格局没有构建完善。在双重领导的体制下,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诫勉惩处等方面缺乏独立性。某些工作本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职责范围可以决定的不敢决定,而是要请示、报告同级党政领导同意后才能决定,往往错失良机,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同时,“部门各负其责”是让各个部门管好自己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党员干部端正作风,廉洁自律。但现实情况不是“部门各负其责”,而是“纪委负责”。从近年查处案件看,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与部门的“一把手”或者与其领导班子作风不正有密切联系。特别是对系统的管理,因部门怕会影响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影响评先选优等,往往存在对违纪行为袒护包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