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
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
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人的,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私营、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雇佣劳动关系将会在生活中普遍存在,雇佣劳动的法律制度将会越来越健全
在雇佣劳动法律制度中,雇主与雇员赔偿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此并未加以明确规定,对此年月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使得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该解释对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如何确认,怎样确认及相应的法律适用未作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就雇员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欲对此作进一初步的探讨一、雇主与雇员及其雇佣关系
(一)、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概念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雇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体和私营用工者
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
雇主主要适用于私人企业、三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用工的情况;本文的雇员则可参考《德国劳动法院法》第条规定:受雇人谓劳动者及使用者,学徒亦包括在内
无劳动契约关系,基于特定他人之委托,为其计算而给付劳动之人视同受雇人
《土耳其劳工法》第条规定: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