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督〔2012〕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开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请各省(区、市)将《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1第四条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督导评估的原则:(一)发展性原则
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
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