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1996年3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人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
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力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