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信息时间:2010-5-26阅读次数:232】【我要打印】【关闭】各村(居)委、企业、街道各单位: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根据省、市、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街道建设“平安安镇”、“法治安镇”、“和谐安镇”、“富裕安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任务(一)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是用于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二)主要任务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逐步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