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和居间协议的关系一定义1:代理协议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重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协议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居间协议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协议。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协议又称为中介协议或者中介服务协议。向他方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酬劳的一方为委托人。二关系,代理协议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居间,是一种服务协议,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三、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的区别。根据上述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的概念与特性,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协议的性质,对的的适使用方法律。1、代理协议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协议的居间人只能是通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2、代理协议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协议的居间人,仅限于汇报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简介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3、代理协议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规定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协议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机会,其行为自身不具有法律意义。4、代理协议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免费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酬劳;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协议到达目的是才能祈求支付酬劳,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获得酬劳。5、代理协议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居间协议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协议到达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6、代理协议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汇报的义务;居间协议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汇报的义务。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协议性质予以对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