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1446
6—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6部分:金融GuidelinesforEnglishTranslationsofPublicPlacesPartVI--Finance(征求意见稿)2009-00-00发布2009-00-0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446
6—2009前言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公共场所英文使用规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和两省一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标准
DB32/T1446《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交通;——第3部分:旅游;——第4部分:文化体育;——第5部分:医疗卫生;——第6部分:金融;——第7部分:邮政通信;——第8部分:商业服务
本部分为DB32/T1446的第6部分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本部分于2009年10月首次发布
2DB32/T1446
6—2009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6部分金融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金融领域标志英文译写的要求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金融领域各类设施及功能、警示和提示等信息的英文译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32/T1446
1-2009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3译写要求和方法3
1设施及功能信息3
1设施及功能信息的英文译写应遵从DB32/T1446
2设施名称涉及专业词汇按国际通用表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