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之修订条款汇总一、增加条款第5
1条中的正文修改部分说明如下(p57):非强制第5
1条条款正文p57:表5
1中,高层民用建筑里的公共建筑划分为一类的5条之中第3条,由“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改为:“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在P253的第5
1条之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段落: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三、增加条款第5
3A条的正文如下(p60):强制四、第5
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五、在P255的第5
3条文说明后增加5
3A说明条款:5.1.3A新增条文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