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列》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两个:甲方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