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15173声校准器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noise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2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3
4等效连续A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式中:务——F时刻的瞬时A声织3T——规定的测豎时间段口3
5边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