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鉴定引合同纠纷精神病鉴定非万能“挡箭牌”-;□非常案件;5年前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5年后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是否一纸定终生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
;诉请贷款合同无效;家住宁波江东的周女士今年48岁
2010年7月,周女士与宁波海曙的一家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信用社自2010年7月5日至2013年7月4日期间内,向周女士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5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并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信用社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7月底向周女士发放了一年期贷款,两次借款金额均为15万元
贷款后,周女士每月还利息非常及时,仅在2012年7月26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有逾期现象
现周女士均已还清借款本息
;本来这桩贷款啥事也没有,但在今年3月,周女士的女儿小燕作为周女士的代理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跟信用社打起了官司,要求对方退赔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共计3
;小燕称,其母周女士早在2005年就被宁波市安康医院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小燕提供的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上写着: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丧失,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作案又作何解
原来,2005年5月,受不了一点响动的周女士怀疑邻居用放水声、敲地板声骚扰她休息,引发纠纷
在派出所处理时,周女士用水果刀刺中邻居左肩,致其轻微伤
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认为周女士精神异常,故于2005年7月委托安康医院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明确周女士有无精神病及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宁波市安康医院作出了上述鉴定书
;既往鉴定是否有效;那么,2005年7月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否能影响2010年7月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
这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