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专业资料三权分置体制涵与存在问题一、三权分置的基本涵所谓的三权分置,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促其在更大围流转,赋予农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破解农地经营主体融资的困局二、存在问题1.土地非农化、非粮化风险。许多从事非农产业的工商户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后,因成本低,从而将大量农地非农用。虽然有部流转农地用于农业生产,但由于粮食种植的收益较低,农地经营者更趋向于将土地用于发展非粮作物的高效农业。2.农地无限流转风险。对于工商资本者而言,成为农地经营者的目的更多地在于将土地置于市场中进行资本化,通过流转获得市场溢价,不断地转手流转,使土地陷入无限的流转之中,炮制新一轮的“土地流转热潮”,使农业生产处于不稳定的因素之中。3.农地经营权物权化风险。在农地三权分置框架中,配置的农地所有权是最弱的,一旦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改造以后,其在法律关系上更具有强势地位,很有可能反过来侵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所有权,存在吞噬承包权和所有权的风险,导致农民权益受到侵害。4.流转违约与农地过度集中的风险。流转后的土地过度集中,超过了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不同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在此情况下极易发生违约风险,危及产业和社会的安全,导致原本的农业生产能力受损。5.农地“确权不确地”风险,容易导致个体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承包.Word专业资料权与经营权不能自然分离,将不能由农户自由决定是否流转,其收益取决于集体流转的收益。6.村民回乡务农生活保障存在风险。进城务工的农民会将土地长期进行流转经营,若其日后打算回乡务农,则会因经营权流转期限未满而无法收回承包地,从而导致其短期无法获取收益而生活困难。二、农村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制度实施的多重难题1.理论困惑:分离后承包权、经营权的属性和权能如何确定“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分离后经营权、承包权的权属是什么?当前,存在很大争议。对于承包权,存在“成员权”和“物权”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权是成员权的一种,是成员获得承包土地的资格,还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和农地流转情况下,承包权仍属于物权,并且与农地未流转条件下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集体成员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对于经营权,也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来自承包权,也是一种“物权”。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由以上学术争议可以看出,对于“三权分置”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属定位的困难和矛盾。如果“三权分置”后的承包权是一种物权,按理就需要对承包权单独确权颁证并且可以流转和抵押,但与承包权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Word专业资料格获得发生冲突。如果“三权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是债权,那么经营权难以对抗承包权,不仅可能造成经营权不稳定、短期行为,也难以抵押,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债权只能设立权利质权;如果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虽然可以用作抵押,但在同一块土地上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又有经营权作为物权,违背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的原则,可能造成权利的重叠,引发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利益冲突。2.法律缺失:承包权、经营权的权能如何在法律上解释和体现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土地“两权分离”下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并且还没有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没有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做出规定。但是,《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直接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纳入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