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V28C乙A闪点228C至W45CB闪点45C至V60C丙A闪点260C至W120CB闪点〉120C、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
l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