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级领导干部交流任职思考我县科级领导干部交流任职的实践与思考一、加大干部交流任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从交流范围来看,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和部门之间,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之间交流,也可以在同一单位或系统内部交流;从交流时限上看,可以定期交流或不定期交流;从任职方式上看,可以提拔性交流、平职性交流、培养性交流和回避性交流等
领导干部交流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事业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1、贯彻落实上级干部政策规定的需要
20XX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20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也作了相关规定
20XX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交流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