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内控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协议行为,防止经济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协议,是指企业及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及职工签订的劳动协议,不合用本措施。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的协议管理是指企业对签订协议的行为所进行的审查、监督、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协议签订、履行、变更等行为。第二节协议的签订第四条签订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五条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第六条在签订协议之前,必须认真理解对方与否具有签订协议资格、有否经营权及有关资质证书、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状况。协议的主办部门应及对方互换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影印件,并互相验证后方可办理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互换手续。第七条协议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为原件,并尽量参照企业规定的各类协议的统一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第八条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条款的规定必须明确、详细,文字体现必须清晰、精确。第三节协议的审查同意第九条我司签订的协议,由主办部门草拟,并附必要的文献、资料及协议,先由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再经企业法律事务部审查,财务人员审核,然后业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与否采纳的处理意见交总经理审定,经总经理同意签发后协议方能加盖协议专用章。第十条法律规定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立案的协议,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立案。必须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的,应当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后,各业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原稿与整件文本以及附件包括双方来往的函件等整顿齐全,及时交行政部存档。第四节协议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第十二条协议的详细经办人应随时理解、掌握协议的履行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应妥善保留及协议履行有关的一切书面函件,并视及协议完全履行的关联程度交存企业专人存档。如有争议,应尽量留有书面材料。第十三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确因某种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并且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容许变更、解除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第十四条变更、解除协议的手续,及原协议相似。第十五条变更、解除协议,应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条件下,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规定,并及对方当事人协商。第十六条承接人在收到对方规定变更、解除协议的文献、电报、信函后,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处理,并报部门经理、财务总监立案。由于误期导致严重后果的,承接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波及协议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法律顾问、总经理审阅后方可发出。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电子邮件等)。第五节协议纠纷的处理第十八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效内及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与程序及时汇报。第十九条协议纠纷发生后,协议经办人应及时做出反应,在法定、约定期间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或其他合法规定,并汇总所有有关资料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根据状况制定处理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批,由企业决定处理纠纷的方式。第二十条协议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应当及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纠纷经协商无法处理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第二十一条协议纠纷属我方责任,并给企业导致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协议的保管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协议管理台帐,由专人统一协议存档编号。第二十三条协议生效后,应及时登记协议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单位、重要内容、协议金额、执行进度、已开票状况、已付款状况。第二十四条协议生效后,签订部门应及时复印或扫描后留存,所有协议原件交存行政部负责归档。